關于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的調查報告
來源:連州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8-06-22 00:00:00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瀏覽次數:-
關于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未在破碎線存在
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
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調查報告
2018年6月6日,我局的工作人員對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礦山進行檢查,發現其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018年6月6日,經局領導批準,我局對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進行立案調查。(案號:連安監立〔2018〕35號 )
一、企業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914418820537882176),企業名稱: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連州市西江鎮西江村石材街9號;法定代表人:張玉瑾;注冊資金:人民幣伍佰萬元;成立日期:2012年9月24日 ;經營期限:長期;經營范圍:礦業投資、開采等;發證時間:2018年2月2日。現仍在“三同時”階段,其建設期至2018年6月16日止。
二、現場檢查情況
經現場檢查,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針對上述情況,連州市安全監管局現場下達《現場檢查記錄》(連安監檢記〔2018〕礦-29號)。
三、調查詢問情況
2018年6月15日,我局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的礦口負責人張玉瑾、陳建華了解核實情況,并制作了詢問筆錄,包括調取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相關人員《身份證》等相關證照及資料。
四、主要證據
1、企業營業執照1份、采礦許可證1份和“三同時”批復1份(復印件,證明該公司的法律主體);
2、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證明檢查時該公司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3、詢問筆錄2份(證明檢查時該公司存在上述違規行為);
五、違法事實認定
違法事實: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處罰建議和法律依據
連州市蓮芯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破碎線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處人民幣20000.00元(人民幣貳萬元整)罰款。
特此報告。
調查人:潘俊斌、程曉劍、杜航
2018年6月22日
首頁
政務公開
資訊中心
政務服務
招商引資
走進連州
網絡問政
粵公網安備 44188202000031號